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4號
原 告 林伯嶸
被 告 陳威羽
周俊男
潘俊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初詐騙新臺幣(下同)4萬4,16
0元,為此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
4,1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
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四、查,被告陳威羽、周俊男、潘俊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8
17號判決,就被告陳威羽、周俊男部分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2年,緩刑5年;被告潘俊嘉部分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在案。後被告陳威羽、周俊男部分先行於111年10月11日、1
11年10月5日確定;被告潘俊嘉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12年5月30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67號判決撤銷原判
決,改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臺灣最高法
院以112年台上字第40315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2年11月2日
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7號刑事判決、被告3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原告係於本案
判決確定後之112年12月1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足佐
,堪認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之刑事訴訟業經判決終結,已無
繫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
訴即非合法,自應駁回。至原告聲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非
屬訴訟上之請求,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駁之
諭知,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