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垂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4124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壢交簡字第15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邱垂華於民國000年0月00
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
壢區聖德路1段往大園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3時59分許,行
經同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前欲駛入住處大門時,本應注意
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等情,竟疏未注意,雖顯示右轉方向燈,卻先逆向行駛至對
向車道,再貿然向右偏行,欲右轉駛入上址住處,適有告訴
人謝禎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同向
後方行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直行,兩車因
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謝禎進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外踝骨折
、左踝關節半脫位、左小腿撕裂傷、右側眼眶骨骨折、右手
第1、2、3指和右膝及腹部擦傷、右眼周挫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過失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查,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