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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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棋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
被 告 陳頤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4466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桃交簡字第17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黃鈺棋於民國11
1年3月24日上午8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3段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駛
,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3段與復興路交岔路口時,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且超車時,應於前車右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
間隔超過,適被告即告訴人陳頤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在被告黃鈺棋左前方,亦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
隔,而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竟均疏未注意及此,被告黃
鈺棋貿然未與被告陳頤萱間保持半公尺以上間隔自被告陳頤
萱右側超越,被告陳頤萱則為閃避其左前方暫停在上址、由
黃子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急煞,機車因重心不穩而右
偏,因而未充分注意與同向右側直行車並行之間隔,雙方因
此發生碰撞,被告黃鈺棋受有右側脛骨平台骨折、右小腿挫
傷、右足擦挫傷、右前臂挫傷及右膝擦挫傷等傷害;被告陳
頤萱受有右前臂挫傷、右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2人分別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被告即告訴人黃鈺棋、陳頤萱於本院審理中相
互具狀撤回對他方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查
,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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