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
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
87號為不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手指虎2副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手指虎,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
、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
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家弘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87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副,經送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
)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5月3日桃警保字第11100
32203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見偵卷第25頁
反面)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手指虎2副確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
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手指虎2只,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