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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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含包裝袋拾貳只,總毛
重參參柒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榮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包裝袋12只,總毛重
337.9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在卷可佐,均
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
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
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含包裝袋12只,總毛
重337.98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31150號卷第
139頁)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
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12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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