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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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
字第68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手指虎1只,係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
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
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
租、出借、持有,且有刑罰之規定,屬違禁物,此觀諸同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自明。又按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檢
察官似誤以到案之證人顏紀煥證詞為被告辯解),而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3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案扣得手指虎
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9
月1日桃警保字第1110068109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
錄相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7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手指虎1只,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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