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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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茂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茂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5399號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
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77號、112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265、26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於
民國112年10月17日凌晨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為前案觀察、勒戒效
力所及,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逕予行政簽結等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399號卷附簽
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相關卷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
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
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
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
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0.4982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3127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3077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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