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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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共
籍設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新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定分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
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呈現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
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
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
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
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袋毛重1.5341公克,淨重1.277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淨重1.275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2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804公克,淨重0.47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驗餘淨重0.469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3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710公克,淨重0.439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淨重0.437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4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6726公克,淨重0.428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淨重0.426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5 米白色粉末 1包 含袋毛重0.4660公克,淨重0.25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公克,驗餘淨重0.255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288號卷第217至2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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