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
3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3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3328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39頁、第43、9
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
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
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包裝袋2只) 總毛重共計11.78公克,總淨重共計11.531公克,驗餘總毛重共計11.7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