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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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翊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均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
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公克)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透明結晶 1包 含袋毛重:0.5 鑑驗取用:0.0016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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