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錦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錦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辦,經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8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海洛因
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
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
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物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含袋) 1包 ⑴驗前毛重:0.4744公克(含袋)。 ⑵驗前淨重:0.2512公克。 ⑶鑑驗取樣量:0.0022公克。 ⑷驗餘量:0.2490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海洛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