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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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紀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130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紀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0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
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
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
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
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偵
字第13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1只
,經鑑驗結果,係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
,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00號函暨
所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見111年度他
字第1416號卷第49至53頁),堪認扣案之手指虎確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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