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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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針筒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誠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
針筒3支,其內均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針筒3支,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毒物」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
第3793號卷第49至51頁背面、第57頁),堪認扣案之針筒3
支其內之殘渣,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再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
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112年12月4日停
止戒治處分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內含海洛因殘渣之針筒3支單
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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