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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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
,驗餘總毛重零點肆參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彩玲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708、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
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031公克、
驗餘總毛重0.437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
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彩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0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08、7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檢驗鑑
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總毛重0.44
公克、總淨重0.031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0.
437公克),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
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1偵-0728)、
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
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
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㈢而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毒偵字第5414號卷第18至19、
95至9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⒈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⒉ 注射針筒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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