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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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曜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匕首貳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曜宇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於民
國110年4月18日前某時,透過不知情之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自境外運輸匕首2把進入臺灣地區,並於110年4
月18日委由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辦理進口報關(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編號:CE/1
0/454/GQ034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
:0000000000)之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42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該案所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結果,認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無訛,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規定,
該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
、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此類管制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5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按;又該案所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鑑驗,結果均為:
刀刃長約10公分、刀柄長約9公分,雙刃開鋒且對稱(另一
刃開鋒過半),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
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4月
23日北普遞字第1101020253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
月4日桃警保字第1100031456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
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參(偵字卷第19至27反頁),足認
上開匕首2把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而
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匕首2把,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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