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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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源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
9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6公克、驗餘淨重0.001公
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
銷燬。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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