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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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前毛重合計肆拾肆點壹
貳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7520號毒偵卷第101頁
,驗前毛重1.044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518號毒偵
卷第131頁,驗前毛重合計39.8537公克,計算式:35.5136
公克+4.3401公克=39.853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見27
87號毒偵卷第97頁,驗前毛重合計3.2303公克,計算式:1.
7591公克+1.4712公克=3.230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共計44.1283公克),有詮昕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
定書副本(見7520號毒偵卷第97頁,518號毒偵卷第109頁,
2787號毒偵卷第99頁)在卷可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此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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