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浚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浚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認定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浚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9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1把,經鑑驗其刀刃長約
68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
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20081616號函暨函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
相片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扣案之武士刀
1把,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
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