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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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
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驗前總毛重零點柒陸公克,驗餘總毛重零
點柒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彭有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10號、第101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0
.76公克,驗餘總毛重0.758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核屬第二級毒品,而屬
違禁物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
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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