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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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有智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字第224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
2包(含袋總毛重0.90公克、驗餘總毛重0.897公克),經送
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李有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白色結晶體2包,經送檢
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總毛重
0.90公克、總淨重0.57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
重0.897公克、驗餘總淨重0.571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蘆竹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
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R111-036)、查獲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
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
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總毛重0.90公克、總淨重0.574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0.897公克、驗餘總淨重0.57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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