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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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緯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
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仿冒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編號2
所示之物,屬仿冒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DIOR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商標單筆詳
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偵卷第68、71至75頁),足認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於
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CHANEL」商標香水 61個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 仿冒「DOIR」商標香水 4個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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