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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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原交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志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近年來發生多
起酒駕肇事而造成重大傷亡之交通事故,政府已一再宣導酒
後不得駕車之規定,被告前有酒駕紀錄,已非初犯,仍無視
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犯本
案犯行,顯係心存僥倖,且與被害人董瑀頡發生交通事故,
罔顧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其行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高低、駕駛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及其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職業為板模、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速偵
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明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27號
被 告 黃志遠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遠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0分
許止,在桃園市○鎮區○○路0號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
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同日下午晚間6時許,自上址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行經
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1段與仁和路1段路口時,因注意力及反
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對向由董瑀頡(
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嗣於同日晚間6時35分許,經警到場處
理,並於同日晚間6時52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0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志遠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董瑀頡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
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徐明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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