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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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上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上千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張上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1
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正神門市
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之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得手。
二、證據名稱: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備 註 1 被告於警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2 證人即告訴人袁麗人於警局詢問之證述 3 卷附贓物認領單1份 4 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現場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
(二)至於檢察官雖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前因公
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而於111年11月12日執行完畢
,故本件係構成累犯,並請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
等,惟本院考量被告上述執行徒刑之案件,與本件罪質、
行為態樣均屬不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因此本件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審酌:
量刑因子 本件情形 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 被告竊取財物,財物之價值不高。 行為人之品行 被告近期有數次相類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 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坦承犯行
斟酌上表所載各項情形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1.被告本件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之規
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2.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已經警方發還被害人,故
不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品項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仙草凍 2 個 64元 2 統一生機梅精球 1 包 139元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統一生機蔓越莓乾 1 包 139元 2 統一生機繽紛鮮果乾 1 包 139元 3 統一生機葡萄乾 1 包 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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