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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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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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泰源
康睿倢
被 告 張家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53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
經原告以追加被告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被告張家嘉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訴訟起
訴狀(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敏竣所涉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審交訴字第453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進行審
理程序,而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4時宣判,此有本院當日審理筆錄附卷可憑,然原告於前述
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2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追加
被告張家嘉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
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
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
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
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
,特此敘明。
四、另原告對被告廖敏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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