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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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章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章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原淨
重拾柒點玖壹貳公克,驗餘淨重拾柒點玖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㈠應補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原淨重為17.912公克,因鑑
驗取用0.006公克公克耗盡,有卷存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
憑,因之,驗餘淨重當僅有17.906公克,應予敘明。
㈡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及地點應補充為民國112年2月4日
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新屋區不詳地址之路邊施用。
㈢證據部分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
首情形紀錄表、被告羅章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為
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
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告曾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
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
量被告前案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
類型相似,亦徵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
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於為警查獲時,隨主動交出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
命1包供警查扣並自陳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事,有被告
之警詢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
紀錄表可參,稽此可徵被告顯係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未被職司犯罪偵查之機關、公務員發覺前旋已自承斯舉,
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
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之前,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
察、勒戒處分之執行,並甫於111年9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
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
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
寬縱,惟念其犯後自首部分且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原
淨重17.912公克,驗於淨重17.90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且
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208號
被 告 羅章成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章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
竹地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
察官於111年9月21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7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
04號案件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於109年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2月2日晚上某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
2月4日凌晨4時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
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於112年2月4日凌晨2時35分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與
達生路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912公克)而查
獲。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羅章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2年2月2日晚上某時,在住處施用毒品之事實。 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00000000號)各1份 被告於112年2月4日為警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之事實。 3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17.91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成分之事實。 4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持有扣案物品之事實。 5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涉上
開兩罪間,犯意個別、行為殊異,請分論併罰。又查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劉 玉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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