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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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7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雅均與告訴人詹士嬌均為順達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順達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生產
線員工,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8日15時許,在順達公司執行
業務時,搬運產線電池過程不慎以電池撞擊告訴人背部,致
告訴人受有左上背部下肩胛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
(見本院審簡字第1693號卷第13至15頁)在卷可佐,依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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