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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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于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57
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于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 至3 行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
之接續犯意」、第5 行「幹死詐騙操他媽」應更正為「幹死
詐騙操你媽」、第9 至10行「明天開始叫人家過去亂你家」
應更正為「明天開始叫人家過去亂你家人」;及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游于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所為多次恐嚇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
施,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應各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替他人追討債務,竟恣意對告訴人關驊接續實
施恐嚇犯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所為
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併參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及被告智識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王海青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76號
被 告 游于田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2樓203
室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于田與關驊素不相識。游于田為替蔡雪芬追討債務,於民
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以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登入通訊軟體LINE,並以暱稱
「小安」傳送訊息「我們抓到你不要怎樣」、「操他媽再躲
啊」、「幹死詐騙操他媽」、「我三重小額借款地等你」、
「你完蛋了你」、「老子我吃很開關多久了不怕你知道啦」
、「102年台北開槍押人家就是我啦」、「加油我已經通知
兄弟過去找人了你保祐一下」、「不要囉嗦了我順便叫兄弟
找你」、「操你媽你家準備死人」、「明天開始叫人家過去
亂你家」等語予關驊,致關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關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于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關驊於警詢時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
王海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婷韻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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