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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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功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22639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3083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功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一)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其中2包嗣後施用完畢)」更
正為「(其中5包嗣後供己施用完畢)」。
(二)附件附表更正為本案附表。
(三)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陳功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功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健康
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漠視毒品之危害性,而持有本案
所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
,併兼衡本案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
1份附卷為據(見偵卷第93至96頁),既屬違禁物,且均為
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
毒品與包裝袋沾染之毒品無法徹底析離,依同規定併予沒收
;至鑑驗滅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
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包【編號1】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113公克,純質淨重約0.0274公克。 2 9包【編號2-10】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54.9082公克,純質淨重約40.9216公克。 3 果汁包黃色包裝 10包【編號1-10】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餘淨重19.6251公克,純質淨重約3.2939公克。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2639號
被 告 陳功宇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樓之
1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功宇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4月20日23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00號之凱悅
KTV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之價格購得愷他命70公克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果
汁包15包(其中2包嗣後施用完畢),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
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5公克以上。嗣於112年4
月25日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而遭警攔查,陳功宇主
動向員警承認持有毒品並同意搜索,警方即於車輛副駕駛座
下方的手提包內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功宇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
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
-Q號鑑定書(一)(二)在卷可佐,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認定其犯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
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姚承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冠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1包【編號1】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0.0274公克。 2 19包【編號2-10】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約40.9216公克。 3 果汁包黃色包裝 10包【編號1-10】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約3.293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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