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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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楊祐嘉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 樓
被 告 鄭欽仁
賴政峯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 戒所勒戒中)
謝文鴻 籍設桃園市○○區○○○村0號0○○○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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