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曾怡靖
被 告 余泰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余泰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2月22日為第一審判決,有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0
4號簡易判決書可佐。原告曾怡靖固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6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列被害人,
然檢察官係於本案判決後始函送本院併辦,本院因此無從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0621號移送併辦
部分併予審理,而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原告既為
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所列被害人,非本案刑事訴訟提起公訴
及審理之範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
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