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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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1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敬聰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
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之
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以充作詐欺
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竟仍基於縱有
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及幫
助他人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前某時
許,在桃園市蘆竹區南崁交流道附近某處,約定以1張提款
卡新臺幣4萬元之代價,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出寄交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峰哥」
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以電話聯繫告訴人楊尚典,謊稱為Carhartt賣場客
服人員,因系統駭客入侵新訂單,需依指示操作使可解除云
云詐騙楊尚典,使楊尚典陷於錯誤,而於112年5月24日17時
40分許,匯款4萬7,123元至陳敬聰之永豐銀行帳戶內,旋由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已於113年2月2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3年
度偵字第23號、第9140號及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705號,因
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已起訴之本案屬
裁判上一罪,為同一案件,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然而,
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
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
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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