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8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郭翼愷
訴訟代理人 郭耀灃
被 告 楊秀卿
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審金簡字第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秀卿之答辯意見如附件答辯狀所載:被告統聯汽車客
運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依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司
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應與吳
佳勲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12萬3123元及自侵權損害發生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非財
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10萬元。然就原告所受詐欺之本院113
年度審金簡字第57號案件中,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
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本案被告僅有吳
佳勲1人),亦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本案起訴書、移
送併辦意旨書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原告應不
得於此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客運份有限公
司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原告對被告楊秀卿、統聯汽車
客運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顯不合法,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吳佳勲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告楊秀卿答辯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