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益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益勝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益勝因犯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桃簡字第2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
民國111年4月26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前即110年12月10日更
犯加重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是受刑人上開
所為,己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
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撤銷其宣告;且前項撤銷之
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定有明文。而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220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
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二場次,於111年4月26日確定,有
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
前案之緩刑期間即為111年4月26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而
被告於110年12月10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
第1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後,嗣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2年11月
10日確定,亦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於前案之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
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應」撤銷其緩刑宣告之規定,且受刑人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而由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向
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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