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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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謝宜君
訴訟代理人 謝清林
被 告 詹姆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
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
依附。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有本院簡易判
決書在卷可稽。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
113年1月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附
件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為憑,而檢察官雖有提起
上訴,然尚未繫屬於第二審法院,是原告於該案經第一審以
簡易程序判決後,提起上訴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因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且尚未經上訴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是原告之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
,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
。又因檢察官業已提起上訴,原告仍得於案件繫屬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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