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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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仲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仲軒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4、6至9、11、13所
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5、10、12、14至16
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附表編號7關於「0.28」之記載更正為「0.2807」之記載
外,餘均引用上開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
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52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參,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
再於112年7月19日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法追訴,
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法遠離毒品為本案
犯行,固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及成癮性病患
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之職業、
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13頁),衡酌被告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所
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4、6至9、11、13所示之物,為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
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
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3、5、10、12
、14至1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本案第二
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之檢體編號 1 研磨器 1 瓶 2 大麻(含袋毛重1.9105公克、淨重0.0832公克、驗餘量0.0275公克) 研磨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3 菸斗 1 支 4 大麻菸油菸彈(含煙彈殼毛重共42.1502公克、淨重1.4834公克、驗餘量0.3017公克) 3 支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C0000000-00 5 吸食器 1 套 6 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4383公克、淨重0.2451公克、驗餘量0.2436公克) 1 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C0000000-00 7 毒郵票(含袋毛重0.2807公克、淨重0.0216公克、驗餘量0.0095公克) 1 張 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 C0000000-00 8 MDMA粉末膠囊(含袋毛重1.0434公克、淨重0.6364公克、驗餘量0.5166公克) 5 顆 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C0000000-00 9 大麻 (含袋毛重5.6733公克、淨重1.3617公克、驗餘量1.3115公克) 1 包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10 大麻儲存罐(玻璃) 1 個 11 大麻(含袋毛重2.4469公克、淨重0.6731公克、驗餘量0.618公克) 1 包 玻璃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12 大麻儲存罐(塑膠) 1 個 13 大麻(含袋毛重2.0528公克、淨重0.2162公克、驗餘量0.1646公克) 1 包 塑膠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14 大麻儲存罐(含殘渣) 1 個 15 捲煙紙 1 盒 16 電子磅秤 1 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3908號
被 告 劉仲軒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仲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110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21日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
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19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市
○○區○○街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置入玻
璃球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大麻煙油1次。嗣於112年7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許,為警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在上址查獲,並
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仲軒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
命、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大溪分局真實
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而
如附表所示編號2、4、6至9、11、13等扣案毒品經送檢驗,
亦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
LSD、MDMA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共5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2、4、6至9
、11、13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LSD、MDMA
等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
燬;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3、5、10、12、14、15、16所示
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之檢體編號 聲請沒收依據 1 研磨器 1 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2 大麻(含袋毛重1.9105公克、淨重0.0832公克、驗餘量0.0275公克) 研磨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 菸斗 1 支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4 大麻菸油菸彈(含煙彈殼毛重共42.1502公克、淨重1.4834公克、驗餘量0.3017公克) 3 支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5 吸食器 1 套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6 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0.4383公克、淨重0.2451公克、驗餘量0.2436公克) 1 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7 毒郵票(含袋毛重0.28公克、淨重0.0216公克、驗餘量0.0095公克) 1 張 含第二級毒品LSD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8 MDMA粉末膠囊(含袋毛重1.0434公克、淨重0.6364公克、驗餘量0.5166公克) 5 顆 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9 大麻 (含袋毛重5.6733公克、淨重1.3617公克、驗餘量1.3115公克) 1 包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0 大麻儲存罐(玻璃) 1 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1 大麻(含袋毛重2.4469公克、淨重0.6731公克、驗餘量0.618公克) 1 包 玻璃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2 大麻儲存罐(塑膠) 1 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3 大麻(含袋毛重2.0528公克、淨重0.2162公克、驗餘量0.1646公克) 1 包 塑膠罐內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C00000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14 大麻儲存罐(含殘渣) 1 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5 捲煙紙 1 盒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16 電子磅秤 1 台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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