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沛婕(原名王暐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62號、113年度執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沛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沛婕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
民國112年5月17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
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
意見,受刑人回覆:我以後不會再犯了,希望能夠低點的刑
度等語,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
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3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373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5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176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3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4)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273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拘役3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編號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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