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耀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雖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
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
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
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
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
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
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耀洲因犯強盜等案件,分
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
第2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繼經臺灣高等
法院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
後,於104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惟因受
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
刑之宣告確定,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0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10號之執行指揮乃係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69號確定裁定所執行,揆
諸前揭說明,臺灣高等法院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
「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欲就上開案件之執行指揮聲
明異議,依法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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