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虞燿
具 保 人 林庭暘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庭暘因受刑人虞燿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刑保工字第16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憑。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矚訴字第4號判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
上訴字第268號上訴駁回,再經受刑人上訴至最高法院,惟
因未據補正上訴理由,經該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610號上
訴駁回確定。
㈡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
人到案執行,均已合法送達,而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
合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刑事執行案件進
行單、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
,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憑。又受刑人經聲
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且
受刑人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5
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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