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張錦城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錦城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執行(112年度執字第8075號)時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
123、22036、33259號、110年度偵字第6882號),本院值班
法官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
要,處分命受刑人以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並限制住居於其
住所,由受刑人於同日繳納2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
,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
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7
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
第1928、3820號及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55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
㈡本案執行時,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代執行,傳喚受刑人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到案執行
,該等傳票及通知於112年7月28日送達於被告住所,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未遵期到案
,檢察官遂於112年8月18日核發拘票囑警拘提,然經警前往
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拘票、報告
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
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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