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証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6號、113年度執字第72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楊証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証析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
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
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
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
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3
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且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
之民國112年4月19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
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均係犯
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日期在111年4月至5月間,犯罪手段
均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負責收取被害人遭詐款項及人頭帳
戶資料、依指示提領詐得款項,再上繳該集團其他成員之工
作,其犯罪類型、動機、手段、態樣均相似,且所侵犯者均
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
,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倘以累加方式定刑,顯失公
平,是綜合上情,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時考量
前揭情狀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
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復考量本院函詢受刑人
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其回覆無意見等情,有陳述
意見狀在卷可參,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5月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9038等號 111年度偵字第167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4314、25592、256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12年2月6日) 112年7月11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日) 112年9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55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349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75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4月27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5月6日) 111年4月26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2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24314、25592、25604號 111年度偵字第18517號 111年度偵字第22973、27472、326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891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7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475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178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4348號 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1日(原聲請附表誤載為12日) 111年5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112年度偵字第1747、17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3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號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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