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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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CHIA WEI CHUNG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
重訴字第79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IA WEI CHUNG被訴案件已坦承犯行,
且後續審理均無聲請傳喚證人行交互詰問,被告已無勾串證
人之虞,無對被告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聲請解除
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第4項、第110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之資格,雖刑事訴訟法未有明文規定,然此禁止處分既附隨
於羈押處分,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110條第1項關於具保停止羈押之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理由及羈押必要,爰命自同日
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
卷可稽。
㈡雖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且檢辯均無聲請傳喚證人,
然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就其是否知悉行李箱內有毒
品一節,供述認為可能美金、或毒品大麻、或毒品K他命,
從未想過可能是海洛因等語,足見其供詞反覆、避重就輕,
且本案尚有不詳在臺接應共犯尚未到案,況被告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逃避處罰為人性,仍無法
排除被告再度翻異前詞、勾串共犯之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
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有於羈押期間
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辯護人聲請解除被告
之禁止接見、通信,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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