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尚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
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
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
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
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
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57
年度台抗字第19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
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
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亦有司法院
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鍾尚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
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
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
,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
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
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2號卷第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2件為施用毒品案
件,其餘皆為竊盜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犯罪時
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
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狀
,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3、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2、
4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
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7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1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11年度易字第9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 111年度易字第9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7月28日 111年8月29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21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11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3月28日 110年2月7日、110年4月23日、110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35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769號、第278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14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7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9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0日 110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1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35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11月29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6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794號 編號1至7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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