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申
具 保 人 吳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金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金城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文申詐欺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3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
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15783
號案件執行等節,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
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未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受刑
人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
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足參。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憑,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首論,聲請人聲請將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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