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揚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及3最後事實
審判決日期欄內所載均更正為「111/12/01」),有各該案
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附表所示
各罪,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檢察
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分別
為幫助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違法由收費設備
取得不法利益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罪質及犯罪手段有別,且犯罪時間分別
在000年0月間、110年9月至同年00月間、000年0月間起,亦
有相當差距,足見上開各罪之非難重複性偏低,可給予之定
刑折幅較低,併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曾為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即不得較上
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編號所處刑度之總和為重,故於不逾
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迄於裁定時仍未見回覆,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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