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祈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祈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祈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0年12月6日
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
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31號函、更正後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4年2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月16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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