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泓辛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泓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泓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
12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61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26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10月1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