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佑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佑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銘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
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6月1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過失致死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並於109年6月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於113年1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2月2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4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30號函暨所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而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受刑人既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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