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茂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茂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茂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8日
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121
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
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3年3月1日,其假釋
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正當,自應准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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