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永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嗣於法務部○○○○○○○執行中,
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
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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