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苡暄
上列受刑人因護照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苡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苡暄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臺中高分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
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
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